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逐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宣传,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慢慢地加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让我们一起通过各类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学习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2024年07月,地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一居住小区发生火灾,辖区消防救援站赶往现场及时处置警情。随后,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在火灾延伸调查中发现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室现场仅有一名操作人员值班,属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